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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人需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1. 申请以输入劳工身份来港就业表 ( ID 1001A )
  2. 申请人近照(贴在申请表ID 1001A的第1页)
  3.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影印本,包含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到期日期和/或所持有的任何再入境签证的详细信息(如适用)。现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的申请人,须提供包含最新入境印章/入境单/延期逗留标签及最新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的旅行证件页影印本。未获发旅行证件的内地中国居民,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如有)
  5.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复印件
  6. 港澳通行证和香港签注
  7. 申请人身体状况适合该工作的证明影印本,例如医疗报告
  8.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影印本[只限澳门居民]
  9. 申请人在台户口本及台湾身份证影印本【只限台湾居民】


B: 雇主须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1. 申请在港聘用外来劳工表 ( ID 1001B )
  2. 雇主与输入劳工签署的标准雇佣合约(LD 294)四份正本
  3. 劳工处发出的原则批准函影印本


说明:

  1. 申请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3. 雇主须与申请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合约期按原则上批准通知书所订为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签妥的一式四份标准雇佣合约(LD 294),须连同申请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一併向入境事务处递交。标准雇佣合约(LD 294)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免费索取。
  4.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5.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6.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併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7. 输入劳工来港后,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标准雇佣合约(LD 294)指定的职位及在指定的地点工作,而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或职位。
  8. 输入劳工完成合约后,即须返回原居地。合约如中途终止,劳工只可获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约终止后的两个星期,或至逗留期届满为止,两者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9. 办理时间:6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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