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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2022-02-09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阿尔巴尼亚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阿合法居留(连续停留达180天以上)的中国公民,如居留证过期,须提供更换居留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并亲自到馆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常见公证种类  

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公证条件之外,根据不同公证种类还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委托书公证  

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  

(二)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  

须提供当事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无配偶声明书公证1、如申请人曾在国内或国外离婚,须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2、如申请人为丧偶,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声明当日日期。 

(四)涉处分房产和其他重大财产的公证详见《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http://al.chineseembassy.org/chn/lsfw/gzrz/201709/t20170928_2531500.htm )。  

三、注意事项  

中国驻阿使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办理公证的文书份数以及文书内容,应向中国相关部门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其内容都必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所需材料,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四、不予公证的主要情形  

(一)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该事实一般由中国国内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登记、确认,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二)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公证不动产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五、办理时间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领取;   

(二)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领取(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办理:第2个工作日领取(仅限于人道主义原因,此服务须经批准)。
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更长时间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馆通知。

六、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普通件:正本民事类19欧元/份;正本商事类38欧元/份;副本不分民事、商事类一律6欧元/份;

(二)加急件:加收21欧元;

(三)特急件:加收31欧元。

驻阿使馆接受银行储蓄卡、信用卡(POS机刷卡)或者提前到Raiffeisen银行任一营业点储蓄缴纳等收费方式,不接受现金。详情请参阅我馆“关于实行领事证件非现金收费的通知” http://al.chineseembassy.org/chn/lsfw/lstx/201912/t20191230_2531524.htm。

七、申请表、告知书及常见公证文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注意:常见公证文书仅供参考,具体行文格式请以用文机构要求为准。)

八、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0355(0)4223238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onsulate_alb@mfa.gov.cn


以上全部内容由中国驻阿尔巴尼亚使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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