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2022-02-09 23:01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中国驻阿尔巴尼亚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颁布的《领事认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为由阿尔巴尼亚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阿尔巴尼亚欧洲和外交事务部认证、拟在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一、申请领事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应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办理公证或由有关政府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司法机关或法院)出具“核证副本”或证书。
(二)经阿尔巴尼亚欧洲和外交事务部认证。
(三)符合条件的文书,可向使馆申请认证。
二、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当事人是未成年者,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提交相应的关系证明文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领事认证申请表。(申请表上的签名须为真实有效的签名,签名后的表格不能以传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等形式代替,代办人亦不得为申请人代签。)
(五)经阿尔巴尼亚欧洲和外交事务部认证过的、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六)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间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领取。
(二)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领取(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办理:第2个工作日领取(仅限于人道主义原因,此服务须经批准)。
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更长时间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馆通知。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注:领事认证按对等原则收费)
(一)普通件中国籍公民:民事类6欧元/份;商事类13欧元/份。驻在国公民:民事类、商事类75欧元/份。第三国公民:民事类20欧元/份;商事类40欧元/份。
(二)加急件每份加收21欧元。
(三)特急件每份加收31欧元。
中国驻阿使馆接受银行储蓄卡、信用卡(POS机刷卡)或者提前到Raiffeisen银行任一营业点储蓄缴纳等收费方式,不接受现金。详情请参阅我馆“关于实行领事证件非现金收费的通知”http://al.chineseembassy.org/chn/lsfw/lstx/201912/t20191230_2531524.htm。
五、注意事项
(一)中国驻阿使馆只认证阿外交部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经认证的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二)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问题,使馆不予认证。
(三)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相关手续的无配偶证明、无犯罪记录、健康证明等文件,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六)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阿当地机构公证,并经阿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七)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国内驾照等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书,使领馆不予认证。
六、申请表格请点击以下链接下载领事认证申请表。http://al.chineseembassy.org/chn/lsfw/bgxz/201708/P020210624167030164288.pdf
以上全部内容由中国驻阿尔巴尼亚使馆负责解释。